
文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管理學博士 范振家港灣新聞網 范振家博士專欄 / 唾液快篩入法值得肯定,但毒駕治理不能只補半套行政院今天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36條修正草案,將唾液增列為毒品採驗方式。面對近年新興毒品快速流竄、毒駕案件頻傳,政府能迅速回應實務困境,推動修法補強採驗工具,應予肯定。畢竟,公共安全問題最怕的是「看見漏洞卻拖延不補」,而此次修法至少顯示行政部門已意識到,傳統以尿液採驗為主的制度,確實難以完全因應第一線需求。過去尿液採驗雖有其檢驗基礎,卻在現場執行上存在不少限制。受檢人沒有尿意,勤務就被迫等待;採尿涉及隱私、場所與戒護安排,程序成本高;若遇到刻意拖延、掉包或稀釋檢體,更可能影響後續證據效力。毒品代謝不等人,尤其依托咪酯、喪屍煙彈等新興毒品反應快、變化多,若制度仍停留在「等人採尿」的模式,無疑會讓第一線執法陷入被動。因此,唾液採驗入法具有實質意義。唾液檢測具備即時、便利、不受場地限制、較不易作弊等優點,對軍警、大眾運輸駕駛、飛機、火車、捷運、公車等涉及公共安全之特定人員,更能建立即時風險篩檢機制。從政策方向來看,這是將毒品防制從事後追查推向事前預防的一步,也讓公共安全管理不再只能依賴道德自律與事後究責。不過,肯定修法速度,不代表後續制度可以停在這裡。唾液快篩再便利,仍應清楚定位為初步篩檢工具。未來若要真正發揮嚇阻與防制效果,後端配套必須同步建立,包括實驗室確認檢驗、檢體保存鏈、複驗程序、採驗紀錄、異議救濟與司法證據標準。否則,一旦進入法院攻防,若程序不夠嚴謹、標準不夠明確,快篩結果可能被質疑,最後反而讓第一線執法人員承擔風險。更重要的是,毒駕治理不能只處理「驗不驗得到」的問題,還必須處理「驗到以後怎麼辦」。若高風險駕駛篩檢陽性後,沒有立即停駛、駕照管制、車輛管理、累犯追蹤與戒癮治療機制,制度仍可能只完成前半段。公共安全治理不能只是查獲數字漂亮,更要能有效阻斷危險行為重返道路。接下來,政府應儘速補齊四項工作:第一,明確規範唾液採驗啟動條件與程序告知,避免執法爭議;第二,中央統一試劑認證、教育訓練與標準作業流程,避免各機關各行其是;第三,建立快篩陽性後的複驗與證據鏈制度,讓案件經得起司法檢驗;第四,將採驗制度與交通安全、戒癮治療及累犯管理連結,形成完整防制網。這次修法值得支持,因為它讓政府沒有再慢半拍,也讓第一線多了一項必要工具。但毒駕治理不能只靠一支快篩試劑完成。真正有效的制度,是從採驗、確認、處分、治療到再犯防止都能環環相扣。政府已經踏出正確一步,接下來更應把後續配套補齊;唯有如此,唾液快篩才不只是修法亮點,而能成為守住道路安全與公共秩序的真正工具。范振家博士簡介:范振家博士其專業研究領域聚焦於公共政策管理、國際時事分析,尤其是電信詐欺產業的運作模式與防制策略。在其博士論文《電信詐欺產業及其防治研究:計量經濟分析》中,范博士結合計量經濟學方法,深入剖析電信詐欺產業的成因、運作特徵與防治方案,並提出具體的政策建議與數據分析結果,為政府與執法機關提供實務參考。2024年12月4日,范振家博士憑此研究成果,於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舉辦的第十一屆傑出碩博士「犯罪防治研究論文獎」中脫穎而出,由法務部部長鄭銘謙親自頒獎,肯定其在犯罪防治領域的學術與實務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