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灣新聞網 / 電動輪椅上路撞機車!59歲男受傷 警方提醒「視同行人」違規恐罰500元

圖說:高雄左營區民族一路970巷口發生電動輪椅與重型機車碰撞事故,警方到場調查事故發生經過。(圖/左營分局提供)港灣新聞網/莊尚諭高雄報導高雄左營發生一起電動輪椅與機車碰撞事故,也再次引發電動輪椅上路應如何通行的交通安全問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20日下午6時許接獲報案,左營區民族一路970巷口發生交通事故,一名59歲李姓男子使用電動輪椅行進時,與後方同向行駛的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李男身體擦挫傷,所幸傷勢並無大礙。警方初步調查,59歲李男當時使用電動輪椅沿民族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進,抵達民族一路970巷口附近時,不明原因向左偏行,與後方同方向直行、由22歲胡姓男子騎乘的重型機車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救護人員趕抵現場,針對李男擦挫傷進行初步包紮處置,李男隨後自行就醫。至於事故發生的確切原因及雙方是否涉及交通違規,仍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這起事故也帶出不少民眾容易混淆的問題:「電動輪椅、醫療器材電動代步車在道路上究竟算行人還是車輛?」警方說明,符合醫療器材性質的電動代步車,其使用目的與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在道路交通規範上視同行人,因此通行方式原則上應依行人相關規定。換言之,這類電動輪椅或符合規範的醫療器材電動代步車,並非一般機車或汽車,使用者在道路上行進時,原則上應使用人行道或依相關行人交通規定通行;道路若未設置人行道,則應依規定靠邊通行,並注意不得任意占用道路或妨礙正常行車秩序。警方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人不在劃設的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的道路不靠邊通行,可處新臺幣500元罰鍰。因此,使用電動輪椅或相關醫療器材電動代步車的民眾,仍應留意自身在道路上的法律定位及通行規定。不過,本起事故是否因李男行進方向改變所造成,目前尚未做出最終肇因認定;警方也將釐清22歲胡姓機車騎士在事故發生前的行車狀況,以及是否涉及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或保持安全間隔等情形。警方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範,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本案雙方相關行車情形及肇事因素,後續將送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分析研判,實際事故責任仍應依調查結果認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交通分隊小隊長胡文聰提醒,用路人在道路上行進,應隨時注意周遭交通環境;使用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車的民眾若需要改變行進方向,也應先確認周遭及後方車流狀況,而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行人、長者或行動輔具使用者附近時,更應提高警覺並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左營分局呼籲,道路安全需要所有用路人共同維護。隨著高齡人口增加,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等行動輔具使用情形日益普遍,民眾除應了解相關道路交通規定,汽機車駕駛也應注意弱勢用路人的移動需求,彼此多一分注意,降低交通事故發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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