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灣新聞網/酒後駕車8分鐘連撞3起!高雄女駕駛酒測超標 最高恐吞18萬餘元罰單

圖說:高雄市鼓山區(1)日下午發生連續交通事故,警方獲報後迅速到場攔查涉案車輛。(圖/鼓山分局)港灣新聞網/高雄報導高雄市鼓山區1日下午發生連續交通事故,一名45歲陳姓女子駕駛自小客車,短短約8分鐘內先後在明誠三路、美術東四路及美明路附近發生擦撞、自撞及碰撞路旁機車等3起事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獲報後迅速到場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檢測,陳女酒測值超過法定標準,全案依涉嫌《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鼓山分局表示,警方於8月1日下午4時許,陸續接獲轄內明誠三路、美術東四路等處發生交通事故的通報,隨即派員前往現場查處,並針對相關車輛及駕駛展開攔查。警方初步調查,陳姓女子於當日下午3時53分許,駕駛自小客車沿明誠三路由東往西行駛,途中與同方向行駛、由韓姓騎士駕駛的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警方指出,陳女事故後疑未依規定留在現場處置,便繼續駕車離開。約8分鐘後,陳女於下午4時1分許沿美術東四路由南往北行駛,行經美明路口附近時,自撞大樓外的花盆,事故發生後仍疑未依規定停留處理。警方表示,陳女隨後改沿美術東四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並於下午4時2分許再度碰撞停放於路旁的重型機車,車輛最終停下。員警隨即到場控制現場並查驗身分。警方依法對陳姓女子實施酒精濃度檢測,結果超過法定標準值。所幸本案3起交通事故均未造成人員受傷,相關財物損害及事故責任仍待警方依現場跡證、監視器影像及當事人說法進一步釐清。鼓山分局進一步查出,陳女此次駕車行為疑涉及多項交通違規,包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酒後駕車、第62條第1項駕車肇事無人受傷而未依規定處置、第42條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以及第21條第1項第2款領有機車駕照駕駛小型車等規定。警方表示,上述交通違規將依法分別舉發,初步估算合計最高可處新臺幣18萬6,600元罰鍰;實際裁罰內容與金額,仍應由主管機關依各項違規事證及法定程序認定。全案警詢後,警方依陳姓女子涉嫌《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至於3起事故的詳細經過、相關違規及法律責任,仍待檢警後續調查釐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所長洪子棠表示,飲酒後切勿心存僥倖駕車上路,民眾可改搭大眾運輸、計程車,或使用代駕服務,避免危害自己與其他用路人的生命安全。鼓山分局也提醒,駕駛人如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是否有人受傷,都應立即停車、設置警示並撥打110報案,留在現場配合警方處理,切勿逕自駛離,以免衍生更多交通違規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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