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說:警方依法對林姓女子實施酒測,測得數值超過法定標準,全案依涉嫌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圖/前鎮分局提供)港灣新聞網/高雄報導原本只是一件未打方向燈的交通違規,沒想到警方攔查後竟從機車上的隨身杯聞出濃濃酒味,進一步牽出酒駕案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員警8月26日清晨5時40分許巡邏時,發現一名年約63歲林姓女子騎乘重型機車右轉同安路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隨即上前攔查。警方表示,員警與林女交談過程中聞到酒氣,並注意到機車上放有一只隨身杯,查看後發現杯內散發明顯酒味,因而進一步詢問是否曾飲酒。依警方提供的現場說明,員警當時驚訝詢問「這是酒耶,妳喝酒還騎車喔?」林女則表示會如實說明,並坦承凌晨曾在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員警見裝有酒味飲品的杯子隨車攜帶,又詢問林女是否可能邊騎車邊飲用。林女否認,解釋自己只是習慣攜帶個人杯具,並稱因不希望使用他人的杯子,因此將杯子帶在身上。盤查過程中又出現意外插曲。警方表示,已有醉意的林女突然伸手碰觸員警大腿,員警隨即出聲制止,要求她不要任意碰觸執勤人員。前鎮分局指出,員警後續依法對林女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數值超過法定標準。全案調查後,依涉嫌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移請地檢署偵辦。除刑事部分外,警方也針對林女酒後駕車及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兩項交通違規依法舉發。依警方說明,酒駕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可能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另依同條第9項規定吊扣汽機車牌照二年。至於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部分,警方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最高可處3,600元罰鍰;依警方計算,兩項交通違規最高罰鍰合計可達93,600元。前鎮分局分局長黃元民表示,這起案件最初只是員警發現騎士未打方向燈,進一步攔查後從酒氣與隨身杯察覺異狀,才能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及時攔阻疑似酒駕行為。黃元民提醒,酒後駕車沒有僥倖空間,不論飲酒多寡,只要喝酒就不應駕駛車輛;警方也以「杯子可以隨身帶,但喝了酒,請把車鑰匙留下來」提醒民眾,飲酒後應改搭大眾運輸、計程車或由未飲酒親友接送。本案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相關案情及涉案責任仍待檢警持續調查及司法機關依法認定;依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於法院判決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