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灣新聞網/買了內褲不能退?市場攤商也受消保法規範 專家解析退換貨權益界線

圖說:購買內褲尺寸不合退貨遭拒引發口角(圖/翻攝)港灣新聞網/高雄報導高雄市路竹區中正路日前發生一起貼身衣物退換貨消費糾紛,一名蔡姓女子購買兩件內褲後,返家發現尺寸不合,返回攤位要求更換,因攤商以衛生因素及事先告知「售後概不退換」為由婉拒,雙方發生口角,警方獲報後到場協助,最終順利化解爭議,也讓消費者退換貨權益問題再度引發討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路竹分駐所副所長林巧玟表示,警方於6月24日中午12時45分接獲報案後立即前往處理。經了解,蔡姓女子向陳姓攤商購買兩件內褲後,因尺寸不符合需求,返回攤位要求更換,但攤商認為貼身衣物涉及個人衛生問題,且交易時已明確告知商品售出後不接受退換,因此雙方產生爭執。警方指出,蔡女隨後通知丈夫羅姓男子到場協助處理,現場情緒一度升高。員警除維護秩序外,也向雙方說明相關法規及消費權益,經過耐心溝通與協調後,雙方最終達成共識,不再要求更換商品,事件平和落幕。針對類似消費爭議,高雄市網路消費者保護協會理事長李柔寬表示,許多民眾誤以為購買商品後,只要不滿意即可要求退貨,但實際上是否能退換貨,必須視交易型態及相關法令規定而定。李柔寬說明,《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的「七天無條件解除契約」俗稱七天鑑賞期,主要適用於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例如網路購物、電視購物等,目的在於保障消費者無法於購買前實際檢視商品時的權益。然而,本案屬於消費者親自前往市場攤位選購的實體交易,購買當下已有充分機會檢視商品,因此原則上並不適用七天鑑賞期規定,退換貨條件應依店家公告、雙方約定或個案情況認定。此外,即使是適用七天鑑賞期的網路購物,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相關規定,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容易腐敗食品、保存期限較短商品,以及依消費者需求客製化製作商品等,也屬合理例外情形,並非所有商品都能無條件退貨。高雄市網路消費者保護協會提醒,若屬通訊交易或訪問買賣,即使業者標示「售後概不退換」,仍不得排除消費者法定解除契約權利;但若為實體店面交易,則需依交易性質與雙方約定個別判斷。建議消費者購物前應先了解退換貨規範,業者也應清楚揭示相關資訊,以避免因認知落差衍生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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